理藩院的前身是皇太极所设的“蒙古衙门”,专管归附的蒙古族,后来,随着清朝的疆域进一步扩大,理藩院成为统管内、外蒙古、察哈尔、青海、西藏、新疆以及西南地区土司各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同时还兼办与外国通商及外事交接事务。权力之大,几乎就相当于现在外交部、民族事务部、商业部的综合。
本来,在顺治年间,理藩院的地位还低于六部,理藩院尚书、侍郎都是兼任礼部官衔,定为“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或者“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十八年,顺治认为理藩院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附属于礼部不合适,便下谕此后理藩院不必兼礼部头衔,于是又改称理藩院尚书、理藩院侍郎。并规定理藩院“官制体统”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可参预议政之事。
理藩院具体的职掌,第一、掌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第二、办理满、蒙联姻事务。皇帝下嫁公主,一向都是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第三、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第五、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流放罪以上者,均需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三法司审定执行。第六、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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