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6日,《博斯曼法案》终于正式出台。1994年7月17日,该法案轰动世界。
《洛杉矶时报》:1990年夏天,效力于比甲rfc列日队的中场球员让-马克?博斯曼,在赛季末同原俱乐部的合同到期,俱乐部准备将其年薪削减60%,因此博斯曼希望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俱乐部。但当时敦刻尔克无力支付列日俱乐部开出的高额转会费,导致转会泡汤。在旧有转会体制下,即使球员合同到期,别的俱乐部要招入他,也必须向球员的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才能成行。现在这样的情况被彻底改变了,欧盟法院于1994年7月16日做出了有利于博斯曼的裁决。我想法案出台后,欧盟范围内的球员开始加速流动,小俱乐部的球员都希望能等到合同期满加盟豪门。
不知道这样是否利于足球的发展,这一切都还有待观察,许多小球会扬言将上诉,法案的最终结果还是未知。
《纽约时报》:让-马克?博斯曼先生绝对是一位坚强的人,1990年他将自己原来的俱乐部和比利时足协告上法庭;后来比利时一家地方法院裁定博斯曼转会合法,比利时足协上诉;半年后,比利时上诉法庭裁定驳回上诉;似乎情形有利于博斯曼,但两年后博斯曼向政府申请失业救济被拒,博斯曼先生一怒之下将官司打到位于荷兰海牙的欧盟法院,索赔100万美元,理由是俱乐部不放自己转会违反了欧盟“关于欧盟各国公民有权自由选择居住地和自由择业”的《罗马条约》。博斯曼同时要求欧盟责令欧足联放开对非欧盟球员的限制,因为这种限制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种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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