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份额都可以被拥有、被支配、被出售……
那这个人,无论看似多么光鲜亮丽,又与奴隶何异?
当然,这种连个人的份额都被几分之几、甚至百分之百归第三方投资者所有的事情,大多还是发生在南美非洲之类,有天赋的孩子们为了得到一点点脱离困境的可能、根本不在乎将自己卖个彻底的地方。
特伦斯经纪公司也算是对这种现象的一种限制了,虽说治标不治本。
英国本土好像没怎么听说这种事,可英国球迷踩了狄伦另一条线。
——哪怕没有第三方投资人针对球员个人份额的支配分割,英国足坛对球员的奴役也只是相对没那么□□裸而已。
——但依然是奴役。
除了奴隶,还有什么存在,连合同期满走人都必须有法案规定?
难道自由选择为谁服务,不该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吗?
——是的,至少对于球员来说,并不是。
英法美诸国早在十八世纪末就先后提出各种关于自由与人权的法案、宣言,再过个百多年,二十世纪中期,更是连什么《世界人权宣言》啦、《人权与基本自由欧洲公约》啦,全都出台了,还有什么欧洲人权法院,号称任何人只有感觉其权利受到《人权与基本自由欧洲公约》缔约国的侵害时,皆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这个“任何人”,并不包括球员。
不仅仅不包括非缔约国国籍的球员,也理所当然地不包括缔约国国籍的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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