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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零二章:招数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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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没办法啊,总不能叫官府销毁了他们的马车吧,《刑统》上也没这个条文……”

张正书也是无奈,这就是宋朝不好的地方了,山寨太严重了啊!虽然宋朝很尊重读书人,也诞生了有史以来的第一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文,在宋初的时候,朝廷就颁下了“刻书之式”。所谓“刻书之式”,就是将书籍印刷出版的法规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不按照这个条文形式出版的书籍,就是“假货”、“盗版”。如果有私人翻刻,那是可以告到官府的。

可惜的是,这么好的制度,居然仅仅是在印刷行业,其他行业就连水花都没打起一个来。

为啥?还不是崇文重文演变而来的!就好像正史上的中世纪,欧罗巴那边就有君主赐给工商业者在某些商品上垄断经营的特权。当然了,这和后世的“专利”差很远,倒是很像中国汉朝的盐铁专营,类似于皇商一样。

后来,欧罗巴又发展进化到了类似后世“专利”的了:在十四世纪,也就是正史上的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曾授予佛兰德的工艺师约翰·卡姆比在缝纫与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这个“专利”的授予目的,在于避免外国制造作坊将在英国使用着的先进技术吸引走。这就已经不同于汉朝“盐铁专营”之类的“专利”了,更接近后世真正意义上的专利。

从此,随着重商主义的兴起,欧罗巴那边更加注重专利保护了。随着契约精神的深入人心,专利也开始深入人心。而中国呢?呵呵,在文人这条路上撞破南墙也不肯回头,愣是把“理学”发扬光大到斥责一切新兴技术都是“奇技淫巧”的地步,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无从谈起。只有师父传儿不传女,传徒弟都留一手这样人为的“知识保护”。殊不知,在真正决定国力的技术上,西方已经赶超中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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