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份证据,尿检报告,被告对原告当日做的尿检呈吗啡阳性,证明原告曾吸食dp。
举证完毕。”方面大耳男律师道。
书记员拿来笔记本电脑,当庭播放了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原告质证。”播放完毕后,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原告对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
被告对原告的询问笔录记载,询问人是赵一冬、冯胜,记录人是赵一冬。而被告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有三名警员对原告进行了询问。我们需要确认三人的身份。”方轶道。
“被告,刚才播放的录像中的三名警员都是谁?其中一个好像是被告的代理人吧?”女法官立刻领悟了方轶的意思,看向被告席道。
“我是赵一冬,录像中的另外两个人是我的同事周涛和冯胜。周涛是进来帮忙的,不违反程序规定。”方面大耳男律师身旁坐着的男警官答道。
“你把两人的身份信息提供下,有警官证吗?如果你无法提供,我们会庭下去调阅。”女法官道。
“那什么,刚才我看错了,另一个不是冯胜,是李兵。”赵警官与方面大耳男律师耳语了几句后,挠挠头更正道。
“我们庭下向法庭补充提供他们的警官证。”方面大耳男律师补充道。
其实早在看到录像的时候,方面大耳男律师就觉察出了问题,但是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是认定原告违法的关键证据,如果不提交,法院很可能会直接认定公安分局处罚违法,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所以方面大耳男律师只能寄希望于原告的代理人不专业,发现不了问题,糊弄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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