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吸d的主要证据仅是询问笔录和尿检报告,但询问笔录却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制作。
询问笔录记载的询问人是赵一冬、冯胜,记录人是赵一冬。但是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同步录音录像却清楚的显示,询问人为赵一冬、周涛,后期还有李兵加入,而且记录人也不是赵一冬。
与案件无关人员周涛、李兵进入询问室对询问笔录进行了修改。在一审庭审时,作为笔录记载的询问人赵一冬,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活动,在被上诉人和一审法官对同步录音录像中的询问人质疑时,赵一冬故意逃避回答,这说明,赵一冬对自己未按法定程序制作笔录、收集证据的违法行为是明知的。
另外,尿检报告显示的尿液采集人、检测人皆为赵一冬和冯胜,该两人既是案件承办人,又是尿液采集人和检测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颁布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不仅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做出的检测报告也缺乏必要的严谨性、科学性、公正性,更不应该作为认定被上诉人吸d事实的证据。
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吸d的两个主要证据皆存在程序上的严重瑕疵,又无其他相关证据,因为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吸d的证据严重不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予以撤销正确适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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