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从资金用途上说,胡维军借来的资金虽然大部分用在了炒股上,但炒股是国家允许和鼓励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投资行为。
由此可知,胡维军借到款项后并不存在挥霍或者转移、隐匿的行为,法院不能以此判断胡维军构成诈骗。
审判长,辩护人的上诉理由陈述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胡维军,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道。
“有异议,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罪名不认可,我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我的厂子是具有一定还债能力的……”胡维军叨叨叨说了不少理由。看来开庭前他在看守所做了不少准备。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胡维军,你在向冯平借款时,机加工厂是否仍在正常运营?你是否向他告知了机加工厂的现状?”坐在公诉人席首位的女检察员冷冷的问道。
“当时我的厂子订单锐减,处于半停产状态。我没告诉冯平。”胡维军道。
“你向冯平借款时,是怎么说的,借款的理由是什么?”女检察员问道。
“我跟他说厂子有个大单,需要资金周转,购买机械设备,支付人工费。”胡维军道。
“冯平转给你的借款,你实际用到了什么地方?”女检察员问道。
“一部分购买设备,大部分被我拿去炒股了。”胡维军道。
“厂子没有订单,你为什么还要购买设备?”女检察员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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