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是教唆性犯罪,行为人可能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或者其他本身不具有非法性的手段。
被告人采用不同的手段,导致的教唆强度及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辩护人认为应当根据社会伦理道德上的价值判断标准,及直接对被害人或者间接对社会大众的损害程度及危险性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行为强度及危险性越高,罪责就越大。
本案中,被告人赵云并未给案件的相关利益关系人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相对应的罪责也较小。
四、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
辩护人认为,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包括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司法效率的影响。
根据虚假证据是否进入诉讼环节,对司法过程是否已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可以分为:
(一)仅有妨害作证行为,但相关虚假证据尚未进入诉讼环节的;
(二)已经进入诉讼环节,但被鉴别出来,没有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的;
(三)已进入诉讼环节,对相关证据的鉴别和认定花费较长时间和较大司法成本,影响了司法效率的;
(四)虚假证据未能被鉴别出来,司法机关做出错误判决的。
以上不同情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越大,行为的罪责就越大。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赵云指示魏大友伪造证据,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法院根据其提供的虚假证据做出错误判决,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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