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追缴时,不仅要追缴当年收受时的房屋价值,而且会追缴房屋本身。也就是说,受贿数额按照当时的房价确定,但是房产要全部追缴。
如果在收受房屋后又将房屋出售的,如果购房人属于善意取得,则法院会追缴被告人所获得的卖房款。
您的情况与上述情况不太一样,属于收受款项后购买房屋,属于另一种情况。”方轶解释道。
第458章 您这又何必呢!
方轶认为周英琪说的未必是实话,所以他把收受房产的情况也说了下。让她心里有个准备。
“那像我这种收钱后买房的,怎么处理?”周英琪问道。
“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也应当追缴房屋本身或者与房屋追缴时等同价值的现金。
对于房屋购买资金来源既有受贿款项,又有合法收入的,应当追缴房屋价值中受贿款项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增值)。
比如,你购买京城的房屋,购房款中的三分之一属于受贿款,剩余三分之二的购房款属于你的合法收入,购买时房屋价值六百万元。案发后房屋价值涨到了九百万,应当追缴的份额就是三百万元。
至于你说的车辆,司法实践中,对于汽车等物品,贬损情况较为严重,追缴时价值一般低于收受时价值,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也应当追缴原物,但司法机关查封、存储以及日后拍卖此类物品皆存在不便。
对于此种情况,如果你主动提出以收受时价值的同等现金进行折抵的,法院一般会允许,并结合你的退赃表现综合认定是否属于“积极退赃”,进而在量刑中予以适当考虑。”方轶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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