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心中有些惊讶和兴奋,他没想到方轶会赞成自己的意见,大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我认为,‘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可以分为‘非法之债’和‘违法之债’,而这两种债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非法之债,是债权人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所产生的债,其产生是基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高利贷、赌博等。
违法之债,系源于《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比如本案因分赃不均在犯罪分子之间产生的债务。
本案被告人高起原索要的是被同案犯私吞的赎金‘分成’,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所以检察院将本案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我认为没有问题。”方轶道。
“方律师,您说的非法之债和违法之债,我没有意见。而且刚才您提到的那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我也看过,但是里面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定义了‘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比如高利贷,赌债等。
而您刚才所说的‘违法之债’并未在列举的范围之内,所以我认为将本案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有些牵强。”赵律师率先发言道。
“嗯,您说的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认为,司法解释中所述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重点在于‘债’的真实性,而不是债的性质、名称或起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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