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美凤的预期是有期徒刑十年,最后被判了三年,折抵之前被羁押的时间,真正需要服刑的时间也就二年十个月左右。尘埃落定后,她整个人轻快了不少。
因为在案发后及审理期间,赵四喜的家人一直在与被害人一家协商赔偿的事,赵家希望陈家能出具一份谅解书。但是陈家恨赵四喜,觉得赵家出的钱太少,不肯出谅解书,两家一直在谈以钱换谅解书的事,所以陈家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宣判后,赵四喜被判无期徒刑,赵家没了赔偿的心思,爱咋滴咋滴吧。陈家感觉自己被骗了,于是提起了民事诉讼。
最后法院判决赵四喜和吴美凤赔偿陈家经济损失三千八百九十二元(其中被害人陈悦的医疗费三千五百元,护理费、误工费三百九十二元)。
第546章 爆炸杀人案
法院判决后,陈家不服,在代理律师的鼓动下,提出上诉。要求赵四喜和吴美凤赔偿精神损失五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家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五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驳回了陈家的上诉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或者在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如下,感兴趣的书友可以查下:
1、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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