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被告人的出身、年龄、职业、见识、阅历等状况来看,被告人误认所盗手表的价值是真实可信的,并非被告人故意规避。
第783章 大趴
法院认为,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的误认,也可以从被告人始终不能准确说出该表的牌号、型号等能体现价值巨大的特征,以及在盗得手表后没有马上逃走或者将手表及时处理掉,甚至未妥善放置等情形中得到验证。
被害人在向被告人追索手表的过程中,虽表示愿意用一千元换回手表,但仅称该表“对自己意义重大”,并未明确表明该表的实际价值,相反却明确表示该表并不太值钱。
此节事实,并不足以使被告人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产生新的认识,相反更可能加深被告人对该表价值的误认。
综上,被告人顺手拿走他人手表的行为,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被告人当时没有认识到其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其认识到的价值只是“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
也就是说,被告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
由于被告人对所盗物品价值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故不能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价值数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应按其盗窃时所能认识到的价值数额作为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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