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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章 嚣张的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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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林唯提供的车牌照号码“加卜交警在事现场的询姆,炸甲车辆很快就找到了。那是一辆日本丰田车,车主是个日本人,名为池田唯俊,是一家日本贸易公司常盘商事的驻华代表。警察很快就证实了,当不是个孕妇,其实g本就算不了什么大的交通事故。而且从事故的结果来看,孕妇除了流产之外,并没有受到太大的伤害,要不是池田唯俊逃逸,这只能是件民事案件,甚至于g本就捅不到警察局来。

“孩子都丢了,他还没有错?那可是一条小生命!他这是犯罪!”方明远愤愤然道。

“方同志,话不能这样说,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脱离了母体分娩出来的婴儿才是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然人,未出世的孩子是不能算为法律意义的自然人。由于你们及时将受害者送到医院,那个孕妇并没有生命危险,也没有什么大的外伤。所以还构成不了犯罪赵科长解释道。

原来,依据华夏的法律,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只有人才有权利,死人和胎儿只有利益没有权利。比如:华夏的继承法对遗腹子的继承份额利益保留在出生时候确定,如果出生的时候是**,即使马上死亡,也有权继承遗产,因为出生的时候是**就是人,就有继承权,反之,如果说出生的时候胎儿就已经死去,那就没有继承权。

正是因为法律上并不承认胎儿是自然人,不用说这种交通事故导致流产的,就是故意殴打孕妇腹部导致流产的,也只属于对孕妇的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罪。除非说这种行为对孕妇本身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才有可能触犯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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