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二章荒谬的审判和总部的招见(求月票)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华夏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朋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x给付原告许正雄人民币五万三千元。被告朋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华夏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九百三十元、其他诉讼费一千元,合计一千九百三十元由原告许正雄负担的一千零四十元已预交,故由被告朋雨在履行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如原告、被告双方中有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西省奉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朋雨呆坐在法院门前,刚才的判决声,仍然一遍遍地在他耳边回响。他不明白,自己明明是下水救人,不但没有得到感谢和奖励,反而被人倒打一耙,虽然没有判定是他推老人入水,但是这钱一赔,与判定了又有什么不同日后这人言可畏,人人都会说是自己将老人推入水中,想到这里,朋雨就是满心的委屈。
还有这五万三千元的赔偿虽然他已经是家乐福市在奉元市里分店的副店长,收入相当地不少,那也是不吃不喝三年的收入。自己工作到现在才不过四年,手头这几年的积蓄也不过数千元,十日之内一次x给付,自己到哪里去找这笔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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