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个法院。
当时,清臣集团、鲲鹏建工那桩官司刚刚判决,房地产公司注意到“夏溪”,于是提出委托,夏溪觉得有挑战性,接了。
因为房地产公司既是前案被告,又是后案原告,整个情况十分混乱。
而夏溪……参考了一下下天发上城国祥一案国祥做法……将施工当作第一被告、设计当作第二被告,认为是有混合过错,又将投资方商场列为第三人,一下就把三个案子合并成为一个案子。
当时接到官司以后,她第一个想法,就是解开“连环诉讼”——那样周期太长,会让当事人身心俱疲。但是……一般这种质量问题,都是要按“违约”来告,然而,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分别签的施工合同、委托合同,性质不同,按合同相对性原理,只能分别提出诉讼,没有办理进行合并。夏溪根据案件思索许久,最终没有按“违约”来告,而是特立独行,选择按“侵权”来告!声称,案件影响重大,房地产公司千夫所指,又被迫成为前案被告,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侵权了房地产公司名誉权等多项权利,是共同侵权人,硬生生将案件合并!
而后,就像国祥二审时所做的那样,表情优哉游哉地坐山观虎斗,等待施工、设计两边互相甩锅,知道肯定会有一方出这笔钱。而且,也能叫投资方知道自己根本没有问题。
最终,经常一番猛烈对攻,法院判决:施工方面全责,设计方面无责。房地产公司终于摘清自己、得以置身事外。而拥有了“房地产公司告施工、设计单位”后案判决结果,“出资方的商场告房地产公司”前案失去意义。商场撤诉,拿到1.2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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