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各位成员,”林杭朝向仲裁员,再转头向HydroPlus的两位律师,“敬爱的同事,早上好。”
“我是林杭,代表CurrentTurbine出席今天的Oral Hearing(口头听证会),我负责程序事项,这是我的cocounsel陈家明,负责实体事项。”
“被申请人在程序上有两个submission,其一是仲裁庭无权管辖此案,其二是仲裁庭不应排除Charles Ng进入仲裁程序。”
CurrentTurbine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由提出该程序异议的被申请人方先开始。
仲裁语言是英语,陈程听到林杭一口板板正正的英腔。
很好听,可以说是一种享受。
林杭应该没有出国的经历,练就这口英腔不知道练了有多久。
她等这一天等了多久?
林杭接着陈述:“仲裁庭有管辖此案的表面管辖权,所以被申请人进入到仲裁程序中提起管辖权异议。”
“首先,我们认为争端解决条款作为合同中特殊的条款可以从主合同中分离出来,具有可分离性。”
“其次,我们认为单边选择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定的——”
首席仲裁员打断她:“但你们签订合同的时候是达成合意的,你怎么解释意思自治?”
香港在司法上沿袭了殖民时期的体系,和亲仲裁的英国一样,对此类条款倾向于认定为肯定效力。甚至曾经有最高法院的判例,支持了该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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