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是一家规模很大的国际海洋资源开发公司,所谓海洋资源开发,其实就是根据对现存的各种航线信息和史料记载进行分析,来推断某些沉船的位置,并打捞沉船物资。
这种行为很像职业的海洋盗墓者,但是其行为又是合法的,因为在公海中发现的失事船只的资源,有相当比例可以为寻得者合法继承。当然其资源是否来自公海,根本无法考证。
这样的企业分两种,一种是打捞现代沉船,将尚未完全腐烂的船身解体拍卖,或者将获得的资源出售;二是打捞古代的沉船,将上面的古董出售给收藏家或博物馆。
这家企业属于后者,即以古代沉船为主要目标,它有很多考古顾问,每一个工程都需要大量考古和海洋方面的专家花两年或三年的时间来完成,而他们的所得也非常丰厚,所以拥有大量的先进仪器和船只。
而三叔为了尽快找到那个海底墓穴,以担保的形式,向这个公司借用了设备与人员,并以这个公司的名义,派出了一支五人的临时考察队。这本来是一桩很合算的买卖。没想到船开出去才五天前,他们后勤部门与考察队船只的联系就中断了。
他们一直等待了四十八小时,最后只有派人到失踪的海域搜索,结果一无所获。而失踪前三个小时最后确定的信息是,三叔和其他两个考察员,已经进入了海底古墓。
他们来找我的原因,是三叔在临出发前,和他们说过,如果出现意外,可以打这个电话找我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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