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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居(1976—1979·四十一到四十四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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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后一次军法审判的时候,我虽一言不发,但留了一张书面的意见,可以显示我采取“缄默权”的根源,全文如下:

审判长先生:

我只要花一分钟就可以把话说完,我的话共分五点:

第一点:关于本案内容部分——我没有话可说,我用法律里面的缄默权。我想我也不必说明我为什么不说话,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以前,耶稣在被审判的时候,也不说话。

第二点:关于判决的部分——过去我不上诉,以后也不上诉。虽然我是无辜的,虽然我没有罪,但我仍愿引用印度独立的伟大领袖甘地在法庭上的两句话:“我不愿浪费法庭的时间,我承认有罪。”

第三点:关于我的态度部分——我现在声明,我自被捕后,因被刑求而来的一切我写的和我签字的东西,全部无效。也许我信心不够,无法抵抗现代科学方法的刑求,但我知道五百四十四年以前,最有信心的圣女贞德在被捕以后,也犯过跟我同样的无可奈何的错误。

第四点:关于所谓爆炸案部分——虽然跟我无关,但愿为李政一、刘辰旦、吴忠信、郭荣文、詹重雄五个小朋友做他们“人品的证人”,这就是说,我相信他们不是做这种事的人,他们的诬服,是被刑求的结果。我请求审判长先生给他们做无罪的判决(附带声明一点,在进这军法处大门以前,我跟他们并不认识,所以我的请求,可以说是客观的,值得审判长先生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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