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这类活动越来越影响社会稳定的时候,国务院不得不根据刊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台第二百四十七号国务院令,叫停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也就是后来社会所称的非法集资。但是,这个命令显然并不是法令,据此令为法律判案依据,存在法理依据不足的弱点。何况,就算是依此命令执行,也存在一个非法金融业务的认定界线问题。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用意是为了对该类行为进一步明确,也是对那个政府法规的背书。
然而,这个背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不能将所有民间融资一棍子打死,还得留有一定余地。关键在于,合法与非法,得有一个边界。如果没有这个边界,你向别人借一笔钱,也属于非法集资范畴。但如果不干预这类行为,就很容易走向极端,导致某些人集资几亿几十亿花天酒地,根本不考虑归还也根本无力归还,从而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
麻阳这个地方,一直有民间借贷的传统,只不过,这种民间借贷,数额较小,虽然引发了一些纠纷,因为标底小,处理起来也相对容易。直到一个叫胡盈达的房地产老板,由最初的借贷经营,发展到后来靠借贷敛财,事态便失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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