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话一说,赵德良和唐小舟都愣住了,好半天没有说话。
梅尚玲接着说,专案组对此进行过分析,她的妹妹是在她的资助下,才去美国,后来和一个有美国绿卡的中国男人结婚。那个男人的情况,我们也有一定了解,本人并不富裕,他父母更是普通工人。以他有限的收入,根本不可能有一间如此规模的公司。按照逻辑分析,这间公司应该是蓝智蒙的,只不过,她用妹夫的身份进行了注册。
赵德良问,中纪委知道这件事吗?他们是什么意见?
梅尚玲说,我这次去中纪委,专门就这件事,向有关领导汇报过,他们的意见是依法办案。
唐小舟想,这个回答太圆滑了吧,依法办案,谁不会说?人家去找他们咨询,肯定是想得到一个更为明确的答复,他们却说这样一句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话,让人家怎么办?赵德良又问,省纪委是什么意见?梅尚玲说,省纪委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公司法人不是蓝智蒙
那她就不是行贿人,而是执行人。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并不一定清廷行为的性质,定性难度很大,倾向于释放。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该放蓝智蒙,主要理由有两条,其一,有关法人代表一事,显然是蓝智蒙玩的滑头,目的恰恰在于逃避法律追究,让这样一个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是司法的辱。其二,省内外媒体报道过这一案件,影响巨大,就这么把人放了,民众不会相信,会误以为是权力保护伞的作用,容易造成思想和认识上的乱,加剧民间的仇权情绪。他们更倾向于继续办下去,从别的方面找证据。哪怕能够找到一条轻罪,将其判了,既是一次司法的胜利,也能给民众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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