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指汉代判案的一种原则和制度。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可以直接引用《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经义内容作为判断案件的法律依据,从而得以定罪量刑。这是儒家经典法律化的表现。首倡者是董仲舒。它的精神是:必须研究人的行为动机,凡是动机邪恶的,不论既遂与否,都要受到惩罚。强调考察人的主观动机的同时,还强调要区分首犯和重犯,既遂和未遂。这种原则实质上是“论心定罪”,动机的好坏主要就是看其是否符合儒家经典的标准。
(沈诤 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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