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出自《唐律疏议》,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在隋朝定型,并为后世的唐、宋、明、清各代所沿袭。唐律规定“十恶”是“常赦所不原”的重罪,即犯“十恶”者,不仅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还不得享有法律规定的赦免、议、请、减、赎等优遇。《北齐律》确立了封建统治者认为的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罪,称“重罪十条”。隋朝的《开皇律》吸收了北齐的“重罪十条”,经过了修改后,正式定为了“十恶”罪,以便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这“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隋书·刑法志》)唐律沿袭了此规定。谋反指的是预谋推翻现存王朝;谋大逆指的是毁坏宗庙、山陵、宫阙的行为;谋叛是指预谋背叛国家而投敌的行为;恶逆是说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不道是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并肢解尸体,或者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的行为;大不敬指的是盗窃祭祀神御物品、御用器物,盗窃或伪造御宝,未按规定配御食,指斥皇帝等行为;不孝指不恭敬赡养尊亲属或不依礼服丧的行为;不睦指谋杀和卖缌麻(丧服名之一,代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以上的亲属,殴打、告发丈夫和大功(丧服名之一,代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以上的尊长、小功(也是一种丧服名,代指一定范围的亲属)尊亲属的行为;不义指的是谋杀本属官长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独自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内乱指的是亲属之间犯奸乱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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