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肃贪反腐与清官廉吏
黄袍加身之后,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也没有忘记他的贫苦出身。十七岁时,还被人叫着朱重八的他便失去了父母和兄长,过着乞讨为生的叫花子生活。正是这样“接地气”的经历,使他对平民百姓的疾苦感同身受,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朱元璋深知,曾经叱咤天下的前朝大元,之所以那么快土崩瓦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官吏普遍贪污腐化。因此,朱元璋在明朝建立之初就特别重视廉政建设。
戴着枷锁的王朝
明初的官场,充分贯彻了“治乱世,用重刑”这个基本原则。对于犯下贪污罪行的官员,朱元璋严厉惩处绝不手软。由他亲自主持制定的《大明律》中,特别将有关赃罪条文单独列出,并且明确规定,官员受赃数目达到八十贯(一贯相当于银一两),就要处以绞刑。他还颁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开创了一些从重惩治贪污官员的典型案例,让大小官员以此为戒。
完善且行之有效的监察体制对约束官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中央,有都察院负责纠劾“坏官纪者”,还有独立于都察院的六科给事中以稽查百官之失。地方上,既有提刑按察使司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又派出巡按御史考察府州县官。此外,国家还赋予地方士民直接进京陈事或将危害地方的贪官污吏拿送至京师的权利,并规定地方不许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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