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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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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法制观念正在提高着,这是一件极好的事。提高的标志之一,就是“官司”多了。

有次一位法制报的记者问我:“在法理与情理之间,你更看重法理还是情理?”我说:“涉法言法,涉情言情。”他说:“法理情理纠缠不清呢?”我想了想,向他举了三个例子:一、报载三名小学生,凑了十元钱——甲五元、乙三元、丙二元,合买了五张彩券。当他们分撕五张彩券时,仅出两元钱的那孩子手中的三张彩券,有一张中了奖。

他喜呼:“哈,我中彩啦!”

于是跑回家去。于是家长也跟着兴奋。奖品是一套组合音响、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

出了五元钱的孩子和出了三元钱的孩子,心中非常失落,回家与各自父母细说一遍,父母听后,都觉与情理不通,于是相约了去到那个仅出两元钱的孩子家,对其家长提出分配的要求。那家长不情愿。于是闹到法庭上。

一审判决——谁中了彩,东西归谁。不支持另外两位家长的分配要求。他们不服,上诉。二审判决——既然当时是凑钱合买,足以认定共同中彩。以法律的名义,支持分配要求,并强制执行分配。

三个孩子的关系,原本是很友好的。三家的关系也曾很亲密。经两次上法庭,孩子们反目了,大人们相恶了。

此一俗例,不可效也。法理固然权威,固然公正,但总该也给情理留存点儿现实空间吧?不就是独自获得一样东西与三人各得一样东西的区别吗?不就是三千多元的事吗?三千多元,真的比三个孩子之间的友好与三个家庭的亲密关系重要得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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