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十三日。大雨。在夏庄薛宅开会。下午商定《十杀令》。
大致如下:①有恒产超过四十亩以上者杀;②放高利贷者杀;③朝廷官员有劣迹者杀;④妓女杀;⑤偷盗者杀;⑥有麻风、伤寒等传染病者杀;⑦虐待妇女、儿童、老人者杀;⑧缠足者杀;⑨贩卖人口者杀;⑩媒婆、神巫、和尚、道士皆杀。
以上各款中,众人除第⑧条外均无异议。对第⑧条反对最烈者为王氏小和,他的理由是,普济、夏庄一带妇女缠足者不在少数。他自己的母亲、浑家、两个妹妹皆缠小足。后经众人再议,改为:自革命成功之日起,凡再有缠足者杀。
晚归普济,雨仍未息。身体极感疲惫。夜深时,梅芸上楼来,极缠绵。只得抖擞精神与之交战。我已不觉得有何乐趣,味同嚼蜡。无意趣而勉强交媾者,实乃人生至苦也。精神萎靡,未臻全功而泄。芸忽而诧异道:“你在夏庄是不是被什么狐狸精吸了精气,怎么这样不顶事?”我只得发誓赌咒,温言相劝一番,芸儿仍不依不饶。略微休息片刻,为了证明自己并无贰心,遂拿出十二分力气来再与她周旋。但我看见她脖子上的皱褶,背上的赘肉,粗大的胳膊,立即委顿下来,再怎么用力,却已是强弩之末了。
芸儿先是抽泣,继而低声唤道:“你心里有了别的人,别以为我看不出来!”
我正要分辩,不料芸儿忽然抬起头来,冷冷地看着我,从牙缝中挤出一句话来:“你要是敢动她一个指头,我就把你的骨头拆下来喂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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