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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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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王在海兴活动了两天,基本上搞清了案件被移送的来龙去脉。情况和他推测的完全一样,银行利用在本地的能量,构筑了一座坚固的堡垒,从法院、公安局到市里的个别领导都成了这座堡垒的基础。作为法律专家,博士王也不由为银行的高明而叹服,不能不承认,移送是摆脱困境、逃避法律追究的最佳办法。当然,这一招不可能由银行想得出来,能想得出这一招,并使之付诸实施的人,肯定是懂法懂到了对法律的空隙一清二楚,并且绝对有操作能量的人,这种人在海兴有两个,一个是法院院长,一个是主管这个案子的法庭庭长。

移送肯定是错误的,两院一部通知讲得很清楚,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原、被告之间有诈骗嫌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而这桩案子,诈骗者是伪造印章从银行将款提走的骗子,银行与厦门的程铁石之间并不存在诈骗,起码没有证据证明二者之间有诈骗行为。作为原告,程铁石追究银行的错付责任,要求赔偿,是正宗的经济纠纷案,程铁石与银行,银行与诈骗犯,完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把一宗民事案件移送给公安局,其目的很明显,就是要推卸责任,转移矛盾,把公安局的办公桌抽屉当成银行的避风港,保护银行免受法律的追究。当然,他们也明白,由于在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诈骗嫌疑,公安局不可能对银行采取任何措施,公安局也不可能在没有当事人报案的情况下自行立案对诈骗嫌疑人进行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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