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疯了似的想要骄傲和自豪,是能够找到理由的;假如这个人为自己选择了特定领域——比如该人不思茶饭,什么事也不想做,就是想为我们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感到骄傲和自豪,那就更容易找到理由。我曾经读到一位着名学者写的一本书,大约是“中国法制史”之类,其中就充满了让人匪夷所思的骄傲和自豪,作者竟然认为中国从商鞅变法以后就奠定了法制国家的基础,发展到嬴政同志创建的秦帝国,更是伟大得不得了——“所有现代法律(根据该作者叙述,甚至包括西方法律)的精华都在《秦律》中得到了体现”,“足见中国文化之博大精深。”听到这样的言论,我瞠目结舌,就像是看到了一个蓬头垢面的乞丐挥舞着手臂宣称“再过一个月,这满条街的人都要死光”一样。
怎么会有这种感觉呢?这是因为我对秦始皇、秦帝国乃至于所谓的《秦律》并非一无所知,根据我有限的常识,事情远非学者说的那个样子,“中国文化之博大精深”也绝对无法从《秦律》中去“足见”,学者高烧42度,“慵慵然莫乎其辨”,看不到或者故意无视《秦律》以外的东西,显然是发癫了,就像范进中举那样,挺可怜的,所以,关于这件事还真得说道说道。
我们在话题开展之前先说一说《秦律》。所谓“秦律”,不是指一整套现成的法律文本的汇编,而是指浩如烟海的古代典籍中关于秦帝国法律的分散叙述,尤其是出土文物中的相关记载。在我的印象里,“秦律”的主体应当是指写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土的1155支秦代竹简(1975年12月出土)上总共约17000字的法律文书、资料,这批珍贵文献全部着录在文物出版社1978年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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