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我可赢了大官司啦。”
伦敦医生却连一句祝贺的话也没有。不过他也知道这场官司不是一场寻常的官司,因为前几次跟他谈话我都提到过这个案子。他既然没吭声,我就只好把这宗《钱宁诉河滨大楼》案再提纲挈领讲上一遍了。河滨大楼是东边大道上一幢可以分套出售的高级公寓大楼,钱宁全名叫小查尔斯-F-钱宁,是超大纺织集团的总裁,是入选过全美明星队的前宾州州立大学校队选手,是一位知名的共和党人,又是位……黑人名流。他想要购买河滨大楼的豪华顶楼,却不知道由于什么蹊跷的原因,房产公司不肯卖给他。为此他就找律师跟他们打官司。他慕名找到了我们乔纳斯与马什法律事务所。乔纳斯老头就把这件案子交给我办。
我们没费什么力气便获得了胜诉,因为我们援引的不是新近实施的住房开放①法规——这些法规反倒有些意思含混,容易产生歧义——我们干脆就提出高等法院去年审理的琼斯诉梅耶卜一案的判例(392U.S.409)作为依据。在该案的判决中法庭确认根据1866年的民权法案,人人都有购置房产的自由。这完全符合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精神,没什么可说的。河滨大楼的房产公司也输得没什么话可说。只花了三十天工夫,我的当事人就迁入了新居。
①美国的所谓住房开放,系指在住房的出售、出租中,不准有种族歧视或宗教歧视等歧视行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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