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族子民在遭受自然灾害、人为灾害时,拥有优先其他民族子民被救治、救援的权利。伤残人士、平困家庭、儿童、养老院的老人在接受慈善捐款时,拥有优先其他民族子民的权利。
在受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本国公民都拥有优先权,比如在上学时,本国公民的学费要低于其他民族子民,其次是藩国留学生,更次者为其他国留学生。两个受伤的人进医院急诊,汉人会被优先考虑安排救治,在发生灾害时,汉人子民拥有优先乘坐交通工具逃离的权利等等。还有一条规定,其他民族子民在魏国范围对汉民造成生命安全伤害和财产侵吞,在原本判罚的基础上将罪加一等。
在魏国范围内,进行投资,汉民资本享受最优级政策优惠,其次为魏国其他民族资本,再次者为藩国资本,他国资本最次。纳税方面,也是同样条件。《保护法案》还明确了魏国公民在享受福利的同时,应尽的义务。当魏国面临战争,任何子民都必须无条件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作战。当敌人入侵时,汉民必须全力协助军队进入防守,听从守军指挥,不得寻衅滋事,商人不得在国难当头时哄抬物价等等。
这个《保护法》议案采取冉明同样的白话文的方式书写,整个法案涉及六十三个条款,共二十三万余字,在内阁进行可性行讨论。由于魏国内阁暂时无他族官员,所以冉明在取得内阁全票通过后,也没有进行立即实施,而是进行扩展会议,既所有在邺城七品以上官员进行讨论。邺城虽然有不少异族官员,但是这个法案仍是绝对优势票进过了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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