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个辩论赛规则,双方阐述完自己的观点后立刻进入自由辩论阶段,但第一轮的自由辩论由各方二辩和三辩轮流,接下去才自由发问。
“反方一辩的观点我们不敢苟同……”
宋丽丽发完言后,正方二辩立即站起,火力全开,乘机追击:“张三做为李四的上司,和李四有利益关系,李四所收取的利益是他明示同意,且他也为王五谋取利益,该利益不能实现并非他主观原因,而是客观不能,受贿罪基本解释得非常明白,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所以,张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主持人出声后,康明扬迫不及待地站起来,将刚才宋丽丽没有说清楚的客观要件着重阐述:“张三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从案件事实来看,张三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答应帮忙;第二,拒绝收钱。
我方不否认张三存在帮助他人的行为,但是,纵观整个案件,收受他人财物,并且占有和使用的是李四,张三并没有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缺乏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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