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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8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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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说是公共场所,罪犯选择在厕所动手,显然他对时间把握的很准,他十分熟悉老师们的上课时间,选择在老师们都去上班的时候,也可能对被害人的生活工作习惯十分熟悉,在厕所他作案的时间大概持续十分钟。

他用以勒死受害者的东西是根鞋带,也许就是他自己脚上穿着的,他一方面,对犯罪工具的选择十分随意,好像并非刻意准备,作案手法,也十分简单粗暴,甚至作案场所和作案时间,都具有随机性,他显然认识受害者,但是未必是刻骨仇恨下的仇杀,这样子的杀戮带着点临时起意,或者一时冲动,也许只是简单的一两句口角,或者是某次不经意的被害人得罪了他,甚至只是看他不顺眼。

他的情绪化十分严重,不太能理智的克制住自己的情绪,但是,即便如此,即便这样子的杀戮显得十分轻率,他依然没有留下过多痕迹,说明这个人平时应该还是个十分严谨细致的人,他注重细节,能很好的处理细节,这种能力与其说是有意识的犯罪行为,倒不如说是一种习惯和本能。

生活中,他应该是一个一丝不苟的人,但是,最近他情绪化比较严重,在习惯和情绪化的双重作用下,他的作案手段和过程看起来如此轻率而大意,却又没有留下任何线索。

古北根据技术科的技术检验结果分析死者身高170,加上皮鞋鞋底的厚度,大概172,根据勒痕的角度,勒痕从下往上,说明凶手个子比死者高,大概在175-180左右,死者在死前挣扎在厕所地面留下的痕迹,说明死者身子稍稍被提起一点,这也充分证明,凶手身高比受害者高。但是,如果受害者被凶手从后面勒住的一瞬间身体倒下去,这个身高的推断就毫无意义,但是地面足迹磨蹭留下的痕迹,有几处看起来是明显地站立位的,所以,古北觉得这个身高的推断,还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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