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24 11:27:23
第三,付给贾强强的钱,是朋友之间正常的经济往来,不是“办事”报仇!
第三点是整个案子的关键,若某乙儿子真的是雇佣打手,那么他的罪名就很难说清了!
关于第三点,某乙儿子在庭审期间有陈述:
贾强强开了一个饭店,开业时让人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捧场!
他当天有事没去,就给了两千块随份子!
后来,贾强强打电话,说他饭店可以办卡,八折优惠卡,他抹不下面子,打了一万块,算是办卡费用!
其余一千二是分作两次打的,什么作用记不太清楚了!
公诉人问:你们一共就这几次经济往来?
某乙儿子:是的!
公诉人:第一次两千,第二次一万,第三次二百,第四次一千。一共四次,很难记吗?
某乙儿子:真的记不清了,也许是现金换红包,也许是他临时做什么,也许是我让他给我买什么东西,都是小钱,我怎么会记那么清楚!
审判长:一千块是小钱?借也好,买东西也好,一千块还是最后一次,你能不记得作用?
某甲儿子:也许是我吃饭的饭费!
审判长:你不是有一万块预存吗?
某甲儿子:用完了吧。
审判长:一万块算八折,就是一万两千五百元,你在短短一个月不到就吃完了?
某甲儿子:他那里的饭菜贵.
不管审判长和公诉人信不信,反正我是信!
不是信其他的,是信老枪那个小饭店的菜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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