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5-03 12:31:23
我的起诉书是这样的: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底,被告人木尧君与钟志远共谋利用霸州市政府置换无烟煤(清洁煤)政策牟利,由钟志远寻找煤泥来源及无烟煤销路,木尧君负责在新云村办理村民置换无烟煤手续。后木尧君在本村几人协助下,购买了村民置换无烟煤名额,办理了置换无烟煤的手续,完成了无烟煤的置换,并最终由钟志远将置换的无烟煤全部出售,从中牟利。截至案发,木尧君共置换无烟煤吨,造成损失价值3264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尧君诈骗公私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一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的起诉书!
大家好好看看,我的罪行在那里?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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