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各个地方对收容审查的理解和实施并不一致,每个地方都成立了专门的类似看守所的收容审查所,在法院判决以前都羁押于收容审查所,判决有罪的在送往劳改监狱之前才关押在看守所,基本上执行的是看守所的职责,而看守所反而成了中转的地方。劳动教养所所收的都是不足以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收容审查和劳教制度都是所谓的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强制手段,由公丨安丨机关决定,也就意味着很长一段时间内公丨安丨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自由享有部分的司法权。
因此在中国,违法和犯罪的处罚是不同的。违法称之为人民内部矛盾,而犯罪则称之为敌我矛盾。由此还延伸出了一种奇怪现象,许多只是轻微犯罪的人员,宁可上法庭接受正式宣判上升为敌我矛盾,也不情愿去人民内部矛盾的劳动教养。因为人民内部矛盾是由公丨安丨机关根据规定、办法之类进行裁决,而敌我矛盾却是由人民法院跟据国家法律来判决,裁决和判决的一字之差就有天渊之别,一些在法院可能只判几个月的罪行,在公丨安丨机关可能就会裁决为2年,3年。
随着法治的进步,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施行,该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因为收容审查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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