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治传统国家,司法哲学思想演变显然至关重要。1905年的【罗切那诉纽约案】引发法学界大论战,联邦法庭在这个案例中推翻纽约州限制面包工人工作时间的法案,大法官认为这个法案侵犯当事人自由合同权利。我们必须意识到,受雇者和雇主是合同双方,双方都拥有自由合同权利。在这个判决中,联邦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福尔摩斯是少数异见法官,他分辨说,如果一个要饿死的工人接受一天工作14小时的雇佣合同,我们是否应该说他拥有“自由合同权利”?
福尔摩斯大法官的推理被人们称作“司法现实主义”,这个思路基于一个司法信念,“法律的生命不是来自逻辑,而是来自经验。”不同时代的人有不同必需品,法官生活于时代背景下,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和同时代人一样受偏见影响。因此,所谓司法中立只是幻觉。恰恰相反,福尔摩斯的学生弗莱克斯-法兰克福特分辨说,法律应该成为“让人类更好的工具。”这批“司法现实主义”法学者的思想来自威廉-詹姆斯,詹姆斯拒绝思考“绝对真理”,他认为脚踏实地研究可行性才是理性的选择,詹姆斯就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鼻祖。美国学院派哲学传统从此显明,詹姆斯教导说,哲学思考应该专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不应该思考那些终极真理。
进步主义者非常自豪,他们是理性的人,冰冷坚强,他们相信他们掌握着理性力量,能够作出有意义的行动。但是我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进步主义者其实是理想主义者,进步主义者总是带着先设的道德法则思考问题。进步主义时尚达人西奥多-罗斯福高调宣称,我们的事业是“基于永恒不变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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