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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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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0-08 09:28:58

第五章 提讯(5)

警官见我慌乱如此,和气地对我说:“你被别人报案了,涉嫌合同诈骗罪,我们只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只是例行公事,按规定办事。你看,只是拘留三天!我们办案,总得调查取证,总得找证人询问,这三天实际上就是我们处理案件的时间,你不要太紧张了!”

警官见我还是不签名画押,又对我说:“公『安』部们并不能对你定罪,最终定罪由检察机关确定,我们只是按照办事程序对你实行拘留三天,是案情处理的需要。现在,你签也可以,不签也可以,因为不管你签还是不签,最终你还得拘留,并且还留下一个不配合警方的行为,对你案件后续处理很不好。我是警方的侦察员,我说这些是为你好,你自己决定吧!”

在这个社会,谁会相信一个执法人员的话,我对警官的话也是将信将疑。但我明白,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嫌疑人签不签字应该没有关系,不然还怎么执法?我还想,不就是三天吗?拘留三天算什么,就当作体验生活吧。三十五天后,我特地查看了拘留程序,果然如警官所说的,也如我所猜想的。现行犯或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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