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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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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十一年,唐太宗对侍臣说:“国家法令, 惟须简约, 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 官人不能尽记, 更生奸诈: 若欲轻罪, 即引轻条; 若欲入罪, 即引重条。数变法者, 实不益道理。宜令审细, 毋使互文。”《贞观律》有12 篇、500 条。另有《贞观令》30卷、《贞观式》20 卷、《贞观格》18 卷,与之配套使用。律、令、格、式是唐朝法规的四种基本形式,律大体相当于现代的《刑法》; 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格是各国家机关处理公务时所应遵守的行政法规; 式是指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贞观律》与古代其他法典相比,规定的死刑要少一多半,贯彻了唐太宗的轻刑思想,其中,规定刑罚为二十等:笞刑分为五等,从打板子5下到50下;杖刑也分为五等,从打棍子60下到100下;有期徒刑五等,从一年到三年;流刑三等,从一千里到三千里;死刑两等,绞死和砍头。与隋朝法律相比,砍头的少了92条,把流刑改为有期徒刑的有71条,又规定了枷、手铐、铁链、铁锁、棍杖等刑具的尺寸。

自从贞观五年大理丞张蕴古被唐太宗误杀后,法官们都小心翼翼,不敢轻判,就算是判重了,皇帝事后也不予追究。唐太宗后来觉察到了这一问题,就问大理卿刘德威说:“近期我发现你们判案都判得较重,这是什么原因呢?”刘德威回答:“这全在陛下您身上,不能怪罪群臣。君主喜欢宽刑,法官就会宽大;君主喜欢重刑,法官也会变得严厉。根据法律规定:要对判重的法官予以减三等的处罚,对判轻的法官予以减五等的处罚。而如今则是判重了,不予处罚;判轻了,要加重处罚,这就是法官们为了免祸而竞相加重处罚,这不是谁让他们这样做的,而是他们自己害怕招来祸患罢了。陛下倘若一律依法处置,那么,这种不良风气自然就会改变了。”唐太宗接受了他的建议,从此以后,法官断案才逐渐公平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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