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二世最初派出的巡回法官,都只是他信任的家内人,有可能是伯爵,男爵,主教,修道院长,而这些人其实和驻守在各地的郡守们一样,是身兼多职的,这些法官是国王的代言人,到了各地,除了断案,还会负责军事和别的公共事务的管理。
但是亨利二世一但建立了巡回法官制度,就意味着法官们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了,法官开始出现职业化的倾向,发展到12世纪的时候,英格兰已经出现了一群特殊的官员,职业法官。
职业法官们可以断案,但是他们却没有“创造”新罪名的权力,他们只是国王的代言人,只有国王才有权力创造罪名。1279年,爱德华国王就创造了一个新罪名,同谋罪conspiracy。
我们有理由相信,当时英格兰国王的法律体系基本是合乎公义标准的,在大宪章中,男爵们控诉了王家政府的许多邪恶之处,但是对法官却没有提出任何控诉。事实上,大宪章是要求国王能够保证法官每年至少要到各郡四次,提高王家法官到各地的频率。
法官职业化意味着法官们开始加强了自己的学术能力的培训,他们开始和学术思想界产生了密切的联系。
彼得-阿伯拉Peter Abelard是12世纪法国非常有声望的一名神学者,逻辑学者,他被后世认为是经院哲学的先驱人物。阿伯拉原本是一名哲学讲师,之后进入更高档次的学术研究,成为一名神学讲师,他的神学观和论著,虽然遭到罗马公会主流的驳斥和封杀,但是却流入英格兰,在英格兰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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