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4-03 11:41:32
41、流程就是保护神
2006年,我接触和参与处理了一个被诉案件,感触深刻。基本事实和过程是这样的:
2004年12月31日,XX支行为清收宁夏XX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品公司)的潜在风险贷款255万元,由该支行副行长出面联系本支行的另一贷款客户宁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牵线搭桥促成了房地产公司借给产品公司255万元。房地产公司口头同意借给产品公司255万元,但要求XX支行以担保方身份签章。考虑到产品公司已向其他银行申请了贷款,估计很快就能把款贷下来,加之是自己出面联系的,该副行长遂在《借款协议》的担保方(丙方)处签字,并加盖了“借款合同专用章”。
《借款协议》内容如下:
一、因工行新城支行倒贷原因,乙方(借款人宁夏XX产品有限公司)向甲方(宁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伍万元。借款期限为15天,借款利率为6.525‰。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执行,到期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如有逾期,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罚息;如乙方资金提前到位,则提前还款。但逾期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三、丙方负责该笔借款资金的按期回收工作。
由于是阳历年最后一天,时间紧迫,为完成该笔潜在风险贷款的清收任务,XX支行在等不来房地产公司转账支票的情况下,遂用银行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将255万元从房地产公司账户划转到产品公司账户,随即又收回产品公司的同额度潜在风险贷款。产品公司向房产地公司出具255万元收据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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