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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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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意见妥否,请行长批示。

日期:2014-04-16 13:48:38

45、审慎起诉“官老爷”

我们区(省)分行全辖原有74名代办员(所谓临时工的别称)。遵照工总行要求,我们区(省)分行制定清退代办员方案(内容主要为:一次性转交宁夏铁发劳务代理公司管理,转换为劳务用工身份,并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一定补偿),决定将这些代办员转为派遣制用工形式,具体操作为:所在支行先与74名代办员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然后将代办员名单提供给某劳务代理公司,由该公司与这些代办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代理公司再将这些代办员派遣到工行来。

2006年底2007年上半年,74名代办员向所在支行递交“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并与所在支行签订了《代办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所在支行按规定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在签订前述《协议书》后,其他73名代办员均与某劳务代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该劳务代理公司派遣至原所在支行继续工作。

然而,有一名代办员不愿意与某劳务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拿到补偿金后未与某劳务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转为派遣制用工形式的那些代办员的收入有了明显改观,特别是工总行实施人力资源项目提升后,这73名员工的薪酬和各类社会保险与其同岗位人员已无任何差别,未转为派遣制用工形式的代办员及其父(是工行退休职工)后悔了,就找到支行要求其女回来上班。但这时人事政策已不允许,因而未答应。于是,这名代办员之父就以我们区(省)分行解除与74名代办员劳动关系之行为违反劳动法为由,向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举报,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到我们区(省)分行调查后,认为工行作法违反劳动法等规定,遂向我们区(省)分行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我们区(省)分行整改,并与74名代办员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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