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13 09:00:16
54、合同执行出了事
因某市要拓展街道,并调整了该条街道规划。而某支行原办公大楼占了规划调整后的“红线”,需要向后退,市政府多次通知要求支行退到“红线”后。鉴于此,该支行决定将该原办公大楼对外处置。在经过评估后,委托某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某拍卖行发布拍卖公告,公告显示拍卖标的为该支行原办公大楼等建筑物XXXX.XX平方米及其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XXXX.XX平方米。后经公开拍卖,某公司成为最终买受人,拍卖行与该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拍卖成交标的为该支行办公大楼等建筑物。拍卖公告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标的的记载是不一致的。
后该支行与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经过我们分行法律事务部审查),约定:一是确定买卖标的为支行原办公大楼等建筑物和前述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院落中的土地使用权;二是买卖对价为人民币现金XXX万元和在原址新建综合楼第一层XXX平方米已装修营业房一套;三是在原址新建综合楼第一层XXX平方米营业房的交付时间为支行将拍卖房屋交付给公司之起XX月内内;四是公司要向支行交纳XXX万元,作为其交付新建150平方米营业房的履约保证金。就标的而言,《协议书》与拍卖公告是一致的,但与《拍卖成交确认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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