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明点了点头,说道:“我原则上同意永清的意见。尚未支付的租金,到底是法条所指的收入还是债权?实践中,大家一直有不同做法。我个人认为,从《民诉法》222条中的用语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看,被执行人应理解为自然人,而且第三人是有关单位,不包括自然人。单位尚未支取的工资、奖金,是确定必然的收入,法院才可通知相关单位协助提取、扣留;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被执行人不仅限于是自然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自然人。所以,我倾向于按照《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向第三人承租方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才能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合议结果:多数意见发履行通知书,少数意见发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李志明根据合议庭多数意见,加班制作了“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
从理论上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措施,也属于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范畴。但鉴于《民诉法》、《执行规定》单独规定了这一方法,而且按照这一思路执行比照到期债权的思路执行更直接,更有利于执行进行。
但租金是不是这里的“收入”范畴,法条并未进行列举。所以,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做法。如果发履行通知书,法院必须告知第三人可以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同时确定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和提出异议的期限为15天。法院对第三人异议不进行审查,且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等。在一般情况下,第三人会配合被执行人提出异议,那么,法院不得强制执行。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履行通知书等于一张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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