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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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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十九年(1421年),朱棣正式迁都北京,他确实有足够的理由这样做:

第一,自己的皇位“来路不正”,长期“客居”南京难免心虚;

第二,北京是自己的“老巢”;

第三,北方军事威胁日增,通过天子守边,减少国防开支(卫戍军=边防军,避免“重复建设”)。

“搬家”不奇怪,奇怪的是朱棣居然留了一手:保留南京的“首都”待遇!

“首都”能有什么待遇?大了去了!

除了法理上定性为“留都”以外,南京还有与北京完全对应的中央机构,六部(兵部、户部、刑部、吏部、工部、礼部)两院(都察院、翰林院)一个都不少,而且都是满员编制。

对明朝这一特色行政制度可以用两个形象而简练的词概括:“南混”

“北漂”。

从此以后,中央级官员大到六部的尚书,小到各科的给事中,都要特别说明是北京的那位(属于“北漂”),还是南京的那位(属于“南混”)。

这不是相当于“另立中央”吗?地方官员到底听谁的?

看上去很麻烦,其实没这么复杂,因为南京的官员虽然级别与北京相应的官员相同甚至略高,但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没事干。根据朝廷规定,除了极个别的职位以外,南京的同志们奉旨休息,按时领工资就行,忘记领了更好!

堪比天堂的福利制度啊!

如果有记者到南京的六部两院采访“你幸福吗”,答案应该是高度一致的——光拿钱不干活,还享受公务员待遇,你不幸福谁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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