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5-14 15:03:38
法院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及举证责任?
2018-05-14 15:009
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除明确夫妻合意(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外,第3条还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作出了不同以往的解释。
本期法信对法院如何认定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及举证责任
推送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本文共计 3355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2.5 分钟
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能有效举证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厉某诉林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债务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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