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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93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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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2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2、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2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三、离婚后抚养关系变更

25、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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