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思量,那只是一个尚未满18周岁的孩子,犯案时甚至只有15岁。他还有着无限的未来,和忏悔的认知。我们真得要如此对待一个如此年幼的孩子吗?在全华国,全世界的眼前,亲手判处一个孩子死刑,这跟亲手杀了一个孩子有什么区别?诸位,这样的我们,在外人眼里,在我们的孩子眼里,难道就不是一个杀人犯了吗?”
尹律师:“诸位,我方是废除死刑的坚决拥护者,正是因为持有这一观点,方自始至终站在这里,为被告辩护。死刑,早就应该被现代文明社会所废除,不过是持续又一轮的暴力而已。死刑,这一从原始社会就流传下来的刑罚,至少有以下十大原因,应该被废除。”
“第一,死刑,毫无疑问是道德伪善。夺去他人生命的权利,毫无疑问应该受到重罚。但是,如果我们同意,杀人是违法的,那么,同样是杀人的死刑,为何就是合法了呢?这样自相矛盾的逻辑,何以能够在高度发达的现代文明中,继续保留下去呢?并且,家境贫困的死刑犯,在现实中,会比家境富裕的犯人,更容易判处死刑。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应该在司法和立法上,废除死刑。站在道义的角度,我们更不应该支持死刑。”
第104章
尹律师:“我们辩方律师团,来到这里,没有接受一分钱报酬。为什么?就是因为我们知道,如今这个世界,仍然是贫富差距悬殊,仍然是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仍然是富人可以有一万个律师而穷人根本不知法律为何物!为什么杰弗瑞 戴默杀人,分尸,奸尸,吃人,却没有判处死刑,而同时期仅仅是被骗贩毒的贫民窟男人就因为贩毒量巨大而执行了死刑!因为杰弗瑞 戴默是富人,有的是钱去请律师,而那个从小从没接受过任何合规教育,享受过这个国家温暖的男人,根本只是政府请的免费律师,那个律师甚至在辩护时一言不发!难道贩毒犯比杰弗瑞 戴默更该死吗?杰弗瑞 戴默不应该千刀万剐吗?再看看辛普森和罗伯特*布雷克吧?这两个人何人不应该死?但是他们死了吗?没有,为什么?他们唯一的共同点就是,他们有钱,有常人难以想象的财富,他们可以一审,二审,上诉到最高法院。而那些有罪的乞丐,贫民窟出来的穷人,他们被分配的律师,要么是根本没有律师资格,甚至是喝醉酒来到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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