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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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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17世纪初,北美刚刚开发,人烟稀少,学习法律的人很少,极少数人在英国本土做过法律工作,法律传播多由牧师进行。所以,各个殖民地最初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立法、行政、司法诸权掌握在同一个机构之中,法院系统后来才获得独立地位。这与中国上个世纪改革开放之前的情况差不多——公检法事实上只剩下维持社会治安的公丨安丨局。北美殖民地将英国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民事法庭、理财法庭、海事法庭、教会法庭等多种功能的法庭集于一身,直到数年后才分开细化。在法律系统不完善的发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事件也发生过,但总体来说并不严重。抗法的人往往不是要推翻法律,而是坚持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与法庭发生冲突(法庭和法律的形式是需要的,只是被错判或者乱判了——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

在北美的这一时期,社会治安非常好——当然是与英国本土的比较。1663-1675年(北美酝酿独立革命的非常时期,社会比较乱的时期),在这12年间,康涅狄格由白人犯下的杀人案12起,平均每年才1起。社会治安好得不得了。

但是,这个时代惩罚犯罪的方式跟现代完全不一样,由于离现代有400多年,其刑罚当然是非常惨烈的:有死刑、公开羞辱、火刑、戕残肢体等肉体处罚,其中“肢解”的刑罚最为血腥——首先,将犯人被拖入刑场,当即吊起来,然后用利刃破开肚子,在犯人未断气时,将他的肠子挑出来,当着未断气的人烧烤,最后才砍下犯人的头颅,把身体剁成4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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