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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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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9-04 12:00:33

将法律畅销书当做了国际法

为了更好地与外国人交往并学习其先进技术,1864年总理衙门在文祥的命令下翻译了由美国人惠顿在1836年出版的的《国际法原理》。其主持人为美国长老会传教士丁韪良。请注意,该法律书籍是在1836年在纽约和伦敦同时上市,它属于英美法律体系。因此,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国、沙俄、德国等国家仅仅将其作为参考而已,根本说不上国际通行。

更为严重的是:当时的国际环境是弱肉强食,当种族灭绝、殖民侵略、奴隶贸易等悲惨现象尚普遍的时候,这种法律有效用吗?即使在今天,许多强势国家仍然在采用“治外法权”来躲避惩罚。因此,该书即使能够成为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同样没有实际用处。

丁韪良定书名的时候,采用了非常危险的译法,将其定名为《万国公法》,一下子性质就变了。在中国人看来,这本书成为了国际公认的正式法则。然而,实际上根本没有这么一部法律条文。当李鸿章等人引经据典地说“国际法”的时候,西方列强在心中将是何等蔑视。

总理衙门在其后又资助翻译出版了《公法便览》、《公法会通》、《公法总论》等法律著作。为了加强对外联系,晚清政府各级官员先后筹建了京师同文馆、江南制造局和福州船政局等机构,前者专门翻译各国文献;制造局和船政局内部也设有专门的翻译场所,负责翻译西方军事装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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