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里面,律师就是运用了“围魏救赵”的计策。李东的困境是,他要解除和程琦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便将房屋转售给他人),但程琦不同意,且一直不露面,回避李东。李东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困境,但如果诉讼的切入点为程琦逾期不付款,李东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则法院较难支持,无法保证胜诉。律师从婚姻法的角度,以李东未经严娟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确认李东和程琦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则较能获得法院支持,能有较大可能的胜诉性。并且抓住程琦怕房、钱两失的心态,必定会出庭应诉,则又可依据法庭的平台,让李东和程琦商谈协商解除合同,如能协商一致,则又可免去当事人或有的合同无效会不会导致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担心。
律师是谋士,在分析多种可能的解决方案的前提下,从专业的角度,为当事人选择方便、快捷、经济、有把握的诉讼方案,以实现当事人的目的。
法律链接:
《物权法》 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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