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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06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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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9-06 11:54:46

在大明末年,孝武帝还做了以下几件事情:一是讨伐沿江山蛮。平定刘诞第二年即大明四年十月,他就下诏命令沈庆之率军讨伐沿江的山蛮,第二年二月,他又举行盛大的阅兵仪式,并下诏称,对于在此之前逃亡的民众,实施大赦;已经被捕下狱的,予以释放;去年以前的旧债一律废除;从今以后,老弱病残之家和参与讨伐山蛮的战士家属,赋税减半。《宋书·沈庆之传》也称:“四年,西阳五水蛮复为寇,庆之以郡公统诸军讨之,攻战经年,皆悉平定,获生口数万人。”二是缓和社会矛盾。大明五年四月,他下诏称:南徐州和兖州去年发生水灾,百姓困顿,拖欠的税赋,可以推到秋收再交;五月又下诏对于皇室宗亲担任没有俸禄官职的,每月给十万钱;七月,下诏赈济遭受水灾的百姓,赦免雍州百姓;八月,鼓励各地建立学校,实施教化;同月规定州自行任命的县令俸禄按照正规县令的三分之一发放,离任时,不给送故钱;大明六年二月,下诏恢复了百官的工资,四月,免除了南兖州百姓大明三年以前拖欠的税赋,八月,免除雍州大明四年以前拖欠的税赋,十月规定上林苑中原有百姓的坟墓,先百姓要求合葬的,不再禁止。大明七年一月,即下诏检阅水师,并为巡游做准备,二月开始巡游乌江,途中下诏大赦天下,所经过的地方百姓免除一年税赋,其余欠债也不用再交,赏赐百姓爵位一级等等,继而又免除历阳郡三年的税赋。三是审理诉讼案件。大明五年五月,他到阅武堂听讼,九月又到琅邪郡,赦免全部囚犯,十一月下诏要求地方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从宽从简。大明七年八月,下诏称自己将亲自深入到京师附近的郡县审理案件,对于今年以前的犯罪一律不再追究;同月,他真的到建康秣陵县审理囚犯,九月,又到廷尉审理案件,同月巡幸南豫州、江宁县,审理案件,并赦免南豫州死罪以下的囚犯,所过之处减免一年税赋,在姑熟校猎,并在当地审讯溧阳、永世、丹阳县的囚犯,并予以释放,途中,他还下令开仓赈济百姓,对于历阳郡的老年人赏赐布帛十匹,免除郡租十年。四是巩固皇权。大明七年(公元463年)四月,他下诏要求:“从今往后,除了在战场上作战,任何官员均不得擅自杀人,有罪之人罪当处死的,必须上报中央,经过批准后方可施行,如有违反,以杀人论处。”五月,他又下诏规定:“从今往后,刺史、郡守、县令,如果需要征发百姓、调动军队,都必须要有皇帝的亲笔手诏,方可施行;只有发生边境和宫廷突然事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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